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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侦探社:现实生活中,当一方因婚外情与婚外其他人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一般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因此会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金,青春的流失乌鲁木齐外遇侦查公司 ,或者精神的补偿。补偿费用,或要求借条、签订补偿合同等。在这些情况下,人们通常认为女性往往比男性受到的伤害更大。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来规范,要求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物;不能退货或无须退货的,折价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论份额大小,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因生活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赠与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权为由请求返还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是婚外情男方主动送女方的礼物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该规定,合同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相应地,如果这种合同是非自愿签订的,不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欠条”不具有债权成立的真实依据,应当无效。
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的呢?许多法院案例表明,法院认为基于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不道德性行为的赔偿协议或付款以及婚外情是无效的。
案例一:孙某因男女不正当关系纠纷赔偿郭某78万元,法院判决退还
海淀法院认定,孙某与郭某2014年相识后,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3日,孙立东在其妻子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他人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账户转账共计78098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到郭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海淀法院认为,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归属作出单独约定的,夫妻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非因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孙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隐瞒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郭某转账780,980元,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利益,违反了原则公序良俗,捐赠无效。郭某所得财产应全部退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701号),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青少年赔偿协议及欠条被法院判决无效(宁波晚报)
39岁的老杨看上了25岁的小陈。两人很快确定了关系并开始同居。佛山侦探社但老杨又不是离异单身,有老婆孩子,老杨也不愿意抛下家庭。小陈发现老杨有家室后,只能接受分手,但要20万元的青春补偿金。随后,双方签订了终止恋人关系的协议。协议书上,老杨同意给小陈20万元青年补偿金,并为此写了几张欠条。2011年底,因老杨未能按时支付小陈,小陈将老杨告至余姚法院,要求老杨归还“欠款”。
但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按照最终约定,小陈出示的欠条应当无效,小陈起诉老杨主张债权没有事实依据。此外,由于老杨与小陈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同样无效。小陈的诉讼没有正当理由快看:恋人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多案例编译+解析,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
当然,还有一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653号】认为婚外情的赔偿协议是基于人身损害。如果经查证属实,则不属于无效合同。应支持被赔偿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婚外情双方分手时,一方要求对方支付“青春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费”。这些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双方自愿支付,原配偶不反对,他人不得干涉,但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已经付款,法院也会支持原合伙人的退还请求。
2、敲诈勒索,如果不能以其他方式威胁索要,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进行威胁、胁迫,对公私财物进行勒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下列客观行为条件:
行为人必须以威胁或者胁迫的方式敲诈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重要的特征。威胁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心理胁迫,制造心理恐惧和压力。威胁或胁迫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迫在眉睫的暴力;暴露隐私、违法犯罪活动;威胁破坏声誉等。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来传达;它可以是明示的或暗示的。
因此,如果在索取分手费时,采用上述非法手段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则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案例一:被告人以缠扰、骚扰被害人、威胁家人人身安全等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7)京01刑终57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海淀区金秋家园、人大附中、被害人杨某所在单位等地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这个城市。以男女关系不正当为由,通过纠缠、骚扰杨某及其家人,威胁杨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杨某索要现金100万元。南路清心泉茶馆收到杨某70万元。
经查,上诉人王某称自己并未向杨某要钱。案中的通讯记录和截图证实,王某曾给杨某发过一条信息,“钱在卡里,大家都很安全,这是我的底线。” “算了,十一万,同意分手。” “我不觉得我狠,正常的分手是20,我知道,没有比这个低的了,所以我还是要的,你要有心理准备,再说,我跟你在一起的时候,不是为了钱,现在你只能给我钱了。” “留给我100,这是我的底线,然后过自己的日子……”等等等等以上证据证明,王某确实有向杨某要钱的目的和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向他人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还被害人杨某7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以公开被害人裸照相威胁,勒索被害人裸照4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一中刑中字第0299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施某自2006年3月起,威胁将被害人裸照发送给被害人何某(女,21岁)的父母,并向被害人何某(女,21岁)索要人民币4000元。 21岁)。被害人何某拒绝后,被告人石某向被害人何某的母亲宋某发送电子邮件婚外情补偿,以其手中何某某的裸照为由,威胁要向某某某某母亲索取2万元。2006年5月13日,被告人石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3.他索取分手费被判无罪
分手费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只是单纯索要分手费,没有进行非法恐吓等威胁,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自诉人邹某某称,自诉人邹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于2006年底认识并开始交往。由于谢某在感情中偷懒,不断向自诉人提出一些物质上的要求,自诉人决定与其分手,并以分手费的名义承诺给他3万元,并与自诉人签订了不纠缠协议。他。然而,被告人先后通过割腕、上班、闹自诉合法妻子、牵他人人身威胁等方式干扰自诉人的生活。2008年9月2日,他纠缠原告公司社会人士寻衅滋事,逼迫自诉人写100,法院认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谢某在出具欠条时对邹某进行了威胁、胁迫,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