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住房子、车子, 一对夫妻选择“假离婚”约写财产全数归女方、债务全数归男方。不料, 女方竟和他人走到一起, 男方愤而状告法院要认定双方“假离婚”所写条款无效。九月七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通报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子。
崔先生与赵女士按二〇一零年办理登记结婚, 二〇一一年生育有一个女儿。在婚姻结成后, 两人购置特斯拉牌轿车一辆, 按登记在女方名下。在两人婚姻存续内购置的房屋一套, 按登记在女方名下。
2023年底, 银行因崔先生债务“暴雷”而进行频繁催收。为规避可能遭遇的房产、车辆被之查封拍卖, 两人共同商定了“假离婚”的方案。紧接着, 崔赵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相关手续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 特意明确约定房屋、车辆均归赵女士独自所有, 女儿由赵女士专门抚养, 先前出现的巨额债务那必然交由崔先生个人独自承担。
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后, 崔先生和赵女士对外部之人隐瞒了二人已经离婚的实际情况依旧如同没离婚之时的夫妻一样一起生活彼此还代理处理家庭里各项大小事务二零二四年前崔先生方发现了赵女士存有之婚外恋之情况俩当事者方才开始了分居生活之状也因当事两方围绕所签之《自愿离婚协议书》之协议效率和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和分歧崔先生终于为了这些纠葛和事由起诉到属地所在之人民法院去了。
崔先生控诉: 婚内家庭开支主要凭其收入维持, 因债务危机, 银行频繁催收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两人是为规避夫妻共同财产被处置而展开的“假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对外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育、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处理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表现, 双方也未实际按协议执行, 协议应属无效。
赵女士辩称: 《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双方订立离婚协议之过程当中不存在可以导致协议无效、可撤销等等情形。原告、被告二者离婚是基于婚姻情感关系确已完全破裂之缘故, 不存在“假离婚”这种状况。
法院表示: 判断离婚协议是不对,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需要结合当事人与其的相关行为综合予以认定: 首先, 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后仍长期在一起过度共同生活,是可见仍有继续刻意保持如此的“婚姻关系”那种主观意愿其次个人信息调查公司-上海一对夫妻为保住财产商定“假离婚”,约定财产归女方佛山婚姻调查取证,债务归男方,结果女方出轨,法院判了, 两人在系因婚姻关系尚存续期间存在较为难以协调的严重性债务问题之症结, 可见两人之此举的登记“假离婚”行径存有对应的实施动机;最后, 在无有效证据男方以显系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 男方为自愿放弃了全部的夫妻共有相应财产并负责承担了全部的夫妻共有相应债务也, 双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明显发生失衡情形, 亦系不符合正常常理所为的做法。
在双方虚假意思所为下完成离婚登记的事实达成高度盖然性程度。离婚登记行为涉关身份关系, 有着不可逆属性, 当事人一旦向民政登记部门办结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男方婚外情离婚, 难有回转可能, 当事人必将承担由是而生的相应法律效果。
法院指出, 《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条款的效力需区分梳理关联不同场景, 其中涉及财产分割各项的条款, 系订约双方合意的虚假行为各自产生, 绝非针对实际离婚后对应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 因此这些部分约定的条文应属无效;其中有关子女抚养细节的条款因涉及人身性伦理, 故应认定为有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此案涉及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分割条款属于无效内容。
审判结束之后, 女方向上递交上诉申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规经审查核对后驳回上诉的请求, 维系当初形成的判决结果。
法院所言, 法内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 完成离婚登记, 就解消婚姻关系。身份之行为具强制性、身份性、伦理性、非财产性与不可逆性, 离婚乃身份关系之解除, 不适用民法典之中有关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之规定。离婚登记之行动一旦完成, 婚姻关系亦告结束, 不许回转, 此既维护婚姻登记之公示性及稳定性, 亦契合于意思自治与婚姻登记背后之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权衡之获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