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争议调查过程中,证据是具体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和开展的取证,也是相关裁判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合理解决争议的关键。 当事人有义务为其主张提供证据,这当然是我国民事诉讼和仲裁法律制度中长期普遍确立的原则。 但当事人的能力毕竟有限,获取某些特定信息的资格也有限。 所以。 当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无法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得,但对解决争议至关重要时。 人民法院和仲裁庭作为纠纷的裁决者应该做什么或者能够做什么?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笔者从两种制度的差异出发,对《仲裁法》修改背景下仲裁庭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取证与仲裁调查调查取证区别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两者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调查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差异取证调查取证方面。 湖人民法院有调查取证取证义务,仲裁庭有权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可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有义务调查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有义务调查收集“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因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申请检查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需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因此,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收集证据,但没有义务调查取证。相比之下,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有调查取证的义务,而人民法院则有调查取证的义务。”仲裁庭有裁决权调查取证权是我国民事诉讼与仲裁在调查取证领域的第一个区别 2.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他人配合调查我国《取证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调查取证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应辨别真伪,并通过审查确定其有效性。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调查。但《仲裁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主体是否有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仲裁庭收集证据的过程。
总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没有义务配合仲裁庭调查取证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与仲裁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第二个区别。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差异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具体来说,正是由于人民法院拥有宪法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其调查取证权力佛山民间调查 ,所以《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调查义务。取证; 到相反的地方。 由于仲裁庭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没有义务配合仲裁庭调查取证。 因此浅析仲裁庭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doc,仲裁法仅授权仲裁庭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取证并无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五路路南方大厦后座三楼 邮编:528200电话:(****)*****968 传真:(****)******966 电子邮箱:kingsunl58@163com 网址:法学院主页: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北京【大学法网】法律网络作家程维兵文集 65 中国律师CHlNESELAWYER2010-12有调查取证的义务。 由于仲裁案件的保密性,笔者很难对我国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情况进行统计和研究。 然而,在近10年的仲裁法律实践中,笔者取证向仲裁庭申请调查调查,也遇到过其他当事人向专业庭申请调查取证取证情况。 除鉴定外,基本未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措施。
笔者的上述经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仲裁庭在调查取证方面普遍处于消极地位。 那么,这种现象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呢? 二、仲裁庭在调查取证中消极地位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仲裁庭在调查取证中的消极地位。 这可能会导致难以查明事实并妨碍争议得到公平解决。 这里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在某些类型的纠纷中,仲裁庭确实没有必要调查取证,比如国际货物销售等单证交易; 然而,在某些类型的纠纷中,如果仲裁庭不积极进行,调查事实就无法取证。 下面,笔者通过一个独家销售代理纠纷的案例来简单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客户与总代理签订了《独家销售代理协议》,授予后者在我国的独家销售代理权。 也就是说,即使是发货人本人也不能在中国从事产品的直销; 协议还规定。 如果委托人绕过总代理,擅自在中国境内进行直销。 则客户应按其直接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独家代理商支付违约金; 至于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均选择在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独家销售代理协议》签订后,客户绕过了独家代理。 未经授权在中国直接销售产品。 然后。 总代理向双方选定的国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委托人按照其在中国直接销售的金额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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