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审理案件认为必要的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取证,法院未予许可,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内蒙古万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家塔煤矿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420号
裁判要点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时,无法证明待调查证据与申诉事实的关联性,或者因自身原因不能自行取得证据的客观性的,人民法院不会批准其申请。 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未批准其调查取证申请,构成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1、2012年9月24日,案外人赵云飞、李玉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专利权人为赵云飞、李雨存。 后来,专利权人变更为赵云飞。
2、2018年12月2日,赵云飞与万琪公司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约定赵云飞许可万琪公司使用涉案专利。 许可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直至2038年12月1日。后来专利权人由赵云飞变更为万琪公司。
3、2020年8月3日,万旗公司以温家塔煤矿侵犯其涉案专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同时,万琪公司提交了两张自行拍摄的照片,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明文家塔煤矿存在侵权行为。
4、温家塔煤矿认为万齐公司当庭提供的24张照片未显示拍摄地点、拍摄时间,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万齐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未获取证。 属于法庭调查取证范围,不应当允许。
5、包头中院一审认为,万琪公司取证法院调查,但未提交可靠的相关初步证据。 根据案件审理和专利权人的权利主张,万琪公司的申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万琪公司以一审法院不予批准其调卷申请,构成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万琪公司提交的24张照片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不存在其申请调查的证据无法收集的情况由于客观原因本身。 一审法院不予许可。 调查取证不构成程序违法。
裁判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专利侵权诉讼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的部分要点如下:
第一,关于申请调查证据的关联性。 经查,万琪公司提交的24张照片无法确认被诉侵权事实,与本案无关:一是整套照片的拍摄时间无法确认; 二是无法确认设备照片的拍摄地点; 第三,设备照片不清晰,无法识别设备的大部分技术特征; 第四,照片中的设备没有任何指向温家塔煤矿的识别信息。
二是关于申请调查证据的客观性。 万琪公司仅以被控侵权产品由对方控制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是关于调查证据申请的复议权。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第十九条的上述内容,并且没有规定“不予批准”通知的形式,也没有规定申请人的复议权利。 但万琪公司申请证明的时间发生在2020年5月1日之后,一审法院在原判决中说明了不予认可的理由,无需另行准备通知书发送给万琪公司。
实践经验总结
首先,补证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申请调查取证,或者在庭审当日或二审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可以复核或者直接驳回案件,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准备一份声明,解释认证申请的必要性。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书面提出佐证申请,但代理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时充分讨论佐证的必要性,特别是需要获取的取证的性质是非常有必要的。 。 应充分说明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所在单位、无法调取的客观原因等,以增加通过的机会。
电话:13728687007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