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私家侦探:佛山法院网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联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张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凯时公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您提供信息。 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您公告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通知书的送达合议庭、举证通知书、法庭通知书、交换证据传票。 内容如下:
原告佛山市南海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终止佛山市南海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张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责令上海张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建头绿地光明广场项目2号楼10至22层(不含12层)佛山市禅城区景洪一街8号)佛山法院网,向佛山市南海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共计468处房产,建筑面积15,323.04平方米(租金总额约定)合同金额为226,048,620元,合同未履行金额为:210,648,960元)。 2、责令上海张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自拖欠之日起至房产移交之日止的租金(含占用费,暂按15,399,660元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及其未付租金。 租金金额按照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暂定为10767442.27元)。 3、法院判令上海张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未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079,933.44元为依据,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按照每天千分之三。 向佛山市南海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暂计算为3,963,874.33元),责令佛山市南海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没收上海张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履约保证金为3,079,930.56元。 4、责令上海张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完全移交佛山市禅城区景洪一街8号建投绿地光明广场项目2号楼10至22层(不含12层) ,共有468处出租房产。 建筑面积15323.04平方米内的现有装修、设备、设施均交给佛山市南海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得拆除或损坏。 5、法院判令佛山市凯时公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海张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至四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法院判令上海张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张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凯世公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答复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您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复书一式五份。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必须提交身份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参加诉讼通知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通知您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 ”。 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但其中之一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经调解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事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时,当事人应当保留,但下列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必须通过符号替换进行匿名化:(一)当事人及其婚姻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定代理人。继承纠纷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免除刑事处罚,且不是累犯、惯犯的被告人。”除下列情形外,本院将公布生效判决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8600)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公示的文件,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外,法院将按照规定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生效判决书应当保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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